租屋契約與新制牴觸之條款將無效
內政部日前已經通過最新版的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》,並在2020年9月1日公告實施,還在使用舊款租屋合約嗎?租租通已為大家整理出懶人包,快找找租約內有沒有與新制相抵觸的條款,免得日後發生租屋糾紛時,在法律上站不住腳!
①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

②租屋契約至少30日

③電費不得超過台電計費標準

④屋況修繕應由房東負責

遇到非房客人為因素所造成的損壞時,原則上出租住宅、附屬設備的修繕應由房東負責。而房東若是因修繕而進入屋內,房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,當然僅限於修繕情況,否則房東若未經房客同意,隨意進入已出租的房屋,恐怕仍有觸犯《刑法》第306條「侵入住宅」的疑慮喔!
⑤契約解約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

在9月1日法案公告施行後,若房東仍使用舊的租約,與新版相牴觸的條款如:房東可調漲租金、租賃時間少於30日、每度電費超過6.41元等,將成為無效條款,在法律上不具效力,認定上會以政府公告的最新版本為準。
租屋合約上雙方資訊須公開明確
租賃雙方均須出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,若不願提供者,可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定處3至30萬元罰緩!
另外,出租方也不得於租約上記載:
一、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。
二、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。
三、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。
四、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,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。
五、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六、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。
七、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,僅以電話方式為之。
八、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因此房客若想遷戶籍、申報所得稅、申請租金補貼等行為,房東卻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、提高租金的情況,就屬違法喔!房客若遇到租賃契約內容與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不符的部分,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,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!